新设阻断项:管理业者管理型在限制区域原则不得新设;既存届出另有过渡措施。
区域、期间与可运营摘要
区域:住居专用地域、第一/第二种住居地域、准住居地域和田园住居地域。
期间:管理业者管理型新设设施在限制区域原则上全期间不可。
可运营期间摘要
限制区域的新设项目原则只考虑满足3个月以上居住等条件的家主管理型;区域外仍受180日上限。
家主类型与管理业者要求
家主管理型须证明开始前已居住3个月以上并持续满足自行管理条件;管理业者管理型在限制区域原则不得新设。
学校周边、近邻、应急与垃圾
原则通过说明会或逐户访问对面说明;投诉记录保存3年,管理业者到场以30分钟内为指南目标;垃圾须协商并提交处理报告。
地址十步初筛
- 确认届出时间和过渡期
- 查限制用途地域
- 判管理形态
- 核实3个月居住事实
- 核对住宅要件
- 核对权利规约
- 问保健所消防建筑
- 对面周知
- 确认垃圾及30分钟响应
- 不满足即暂停
官方来源
适用范围:住宅宿泊事业法下的住宅宿泊事业初筛,不适用于旅馆业许可或特区民泊。
最后核验:2026-08-11 复核期限:2026-09-10
最后核验:2026-08-11 复核期限:2026-09-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