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设阻断项:管理业者管理型在限制区域原则不得新设;既存届出另有过渡措施。

区域、期间与可运营摘要

区域:住居专用地域、第一/第二种住居地域、准住居地域和田园住居地域。

期间:管理业者管理型新设设施在限制区域原则上全期间不可。

可运营期间摘要

限制区域的新设项目原则只考虑满足3个月以上居住等条件的家主管理型;区域外仍受180日上限。

家主类型与管理业者要求

家主管理型须证明开始前已居住3个月以上并持续满足自行管理条件;管理业者管理型在限制区域原则不得新设。

学校周边、近邻、应急与垃圾

原则通过说明会或逐户访问对面说明;投诉记录保存3年,管理业者到场以30分钟内为指南目标;垃圾须协商并提交处理报告。

地址十步初筛

  1. 确认届出时间和过渡期
  2. 查限制用途地域
  3. 判管理形态
  4. 核实3个月居住事实
  5. 核对住宅要件
  6. 核对权利规约
  7. 问保健所消防建筑
  8. 对面周知
  9. 确认垃圾及30分钟响应
  10. 不满足即暂停

官方来源

江戸川区:住宅宿泊事业新规与手续

住宅宿泊事业总入口

适用范围:住宅宿泊事业法下的住宅宿泊事业初筛,不适用于旅馆业许可或特区民泊。
最后核验:2026-08-11 复核期限:2026-09-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