仅用于初筛。本页不输出“批准”“可经营”或“适合该物件”等结论。用途地域边界、敷地比例、管理形态和附件版本须由新宿区窗口确认。

区域、期间与可运营摘要

限制区域

第一、第二种低层住居专用地域,以及第一、第二种中高层住居专用地域。不能把所有“住居地域”一概视为同一限制类别。

跨用途地域敷地

一个敷地跨越不同用途地域时,如属于上述住居专用地域的部分超过敷地一半,原则上按限制区域处理。边界物件须带地块图向区确认。

期间限制

限制区域内周一正午至周五正午不得实施。官方规则明确,禁止期间内即使遇到祝日也不会转为可运营日。

可运营期间摘要

限制区域原则上仅周五正午至周一正午;其他用途地域没有新宿区附加的星期限制,但仍受国家每年180日上限、住宅要件及全部运营义务约束。

家主类型与管理业者

家主居住型

区条例未设置家主居住型的期间限制例外;只要地址命中四类住居专用地域,周一正午至周五正午禁止仍适用。

家主不在型

宿泊期间家主不在等法定情形,原则上须把住宅宿泊管理业务整体委托给已登记住宅宿泊管理业者,并把责任边界写入合同和运营文件。

管理业者要求

届出与开业资料需明确投诉、异常、钥匙、清扫和现场响应责任。管理业者变更时还应核对是否属于事前变更届出及重新周知事项。

学校周边与近邻程序

学校周边

现行条例和第六版规则书未设置学校半径型的独立营业期间限制;但区方可按物件情况要求扩大说明对象,具体范围待向管辖窗口确认。

7日前书面周知

届出至少7日前完成书面说明,并把对象、方法、日期、资料和结果向区报告。只贴告示而没有对象表与发放记录,不足以替代完整证据。

近邻对象范围

包括同一建筑全部住居和店铺、同一敷地建筑、相邻敷地建筑;隔道路、公园等时,还要按敷地10米和建筑外墙20米条件判断。管理组合代表、町会等是否纳入由窗口确认。

消防、建筑安全与开业报告

消防咨询

届出前向管辖消防署咨询,并提交消防法令适合状况的记录。设备需求取决于用途、面积、楼层、避难路径和管理方式,不能只按房间数量推断。

安全措施清单

安全措施检查表原则上由建筑士确认并制作。必要时还要核对建筑物使用开始相关手续,不能用自行勾选替代专业确认。

营业开始后的报告

开业阶段应把紧急照明、垃圾处理合同、消防手续和OTA刊载内容等整理为可核查资料;法定届出和区级报告应分别管理。

应急、投诉与垃圾

紧急响应

事业者或管理业者须对投诉和异常立即采取实际措施。当前官方规则书未给出适用于所有设施的统一分钟数,因此不得自行写成固定到场时限;具体标准待向管辖窗口确认。

投诉记录

按区规则书样式记录接报时间、内容、到场、处置和结果,原则上保存3年。投诉处理不是只留电话记录,还应能证明现场纠正。

垃圾处理

住宿垃圾属于事业系废弃物。一般废弃物与产业废弃物分别委托相应许可业者,先向清扫事务所确认并取得确认书等资料,再作为届出附件管理。

近期规则核验

截至2026-08-20,当前官方入口仍以2026-03-10更新的第六版规则书为现行依据,未发现改变限制区域或营业星期的已公布新宿区新规。观光厅2026-07-15技术助言是自治体未来立法与ICT管理的政策依据,不会自动改写新宿区现行条例。

届出前核对清单

  1. 预约健康部 衛生課并确认当前附件版本。
  2. 以都市计划图确认四类住居专用地域及敷地过半。
  3. 确认住宅要件、管理规约和家主不在型委托。
  4. 制作近邻对象图和7日前周知计划。
  5. 完成消防咨询并保留记录。
  6. 由建筑士确认安全措施清单。
  7. 向清扫事务所确认垃圾路线并取得所需确认书。
  8. 建立投诉、现场响应和3年记录SOP。
  9. 按国家180日与新宿区星期限制双重锁定日历。

主管窗口

健康部 衛生課 環境衛生係
电话:03-5273-3870

官方来源

适用范围:住宅宿泊事业法下的住宅宿泊事业初筛,不适用于旅馆业许可或特区民泊。
最后核验:2026-08-20 复核期限:2026-09-19

返回23区限制对照